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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鑫贤炭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0858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2民初4526号
    案号 (2021)京0102执8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山西鑫贤炭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前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035万元,截至2018年6月27日的利息2992570.27元,罚息及复利10674.46元,并按照编号为公借贷字第2015贷401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2018贷变更043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变更协议》、编号为2018西姆清偿补充002号《利息罚息清偿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山西鑫贤炭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止,于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50万元,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于2023年6月25日前一次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82158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西鑫贤炭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1月5日前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三、若山西鑫贤炭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还款义务过程中有任意一期逾期,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要求山西鑫贤炭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本调解协议确认的全部债务(案件受理费82158元、保全费5000元,截至2018年6月27日的本金2035万元,利息2992570.27元,罚息及复利10674.46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经偿还的部分予以相应抵扣),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介休市嘉鑫煤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编号为公担抵字第2015抵035号《抵押合同》附件载明的介休市嘉鑫煤化有限公司持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介休市嘉鑫煤化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山西鑫贤炭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朱其诚、朱福连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山西鑫贤炭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其诚、朱福连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山西鑫贤炭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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