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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7〕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弘康人寿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弘康人寿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科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霍康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贺托恩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张建国警告并罚款3万元。 弘康人寿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弘康人寿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苏媛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齐力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0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卢德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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