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256****446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2727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55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19-11-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周鑫皓、高婧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13211320001100105)及《抵押合同》(编号:2013211320001500088); 二、第三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个人借款合同》解除后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具体金额以当时银行记账为准); 三、第三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周鑫皓、高婧2017年6月至《个人借款合同》解除之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以当时银行记账为准); 四、第三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周鑫皓、高婧办理撤销原告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五、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在第三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二项义务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周鑫皓、高婧及第三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辉山668-8号房屋的预告抵押登记; 六、驳回原告周鑫皓、高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 227元,由第三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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