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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海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6431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13号
    案号 (2015)东一法道执字第006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6
    发布日期 2017-0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大连摩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2985元。  二、被告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大连摩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892985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原告大连摩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被告东莞市中科煤气化有限公司负担2143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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