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迪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4529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121民初804号
    案号 (2017)鲁1121执9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4
    发布日期 2017-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五莲县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4167.17元及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应自每笔代偿款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一并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五莲县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日五工商抵登字(2014)第02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10089平米钢结构厂房的拍卖、折价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五莲县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日五工商抵登字(2014)第020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五莲县翔荣汽车部件厂3600平米钢结构厂房的拍卖、折价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五莲县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日五工商抵登字(2014)第02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10089平米钢结构厂房的拍卖、折价或变卖款优先受偿后,被告五莲县翔荣汽车部件厂、日照迪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五莲县亿森制动器有限公司、五莲县清海机械厂、日照创实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利达工具有限公司、日照市天龙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五莲县恒泽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连海机械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五莲县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3元,减半收取4282元,邮寄送达费640元,共计4922元,由被告五莲森荣工贸有限公司、五莲县翔荣汽车部件厂、日照迪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五莲县亿森制动器有限公司、五莲县清海机械厂、日照创实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利达工具有限公司、日照市天龙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五莲县恒泽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市连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