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日照迪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4529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102民初518号 |
案号 | (2016)鲁1102执13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日期 | 2016-07-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迪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随本付清)。 二、被告五莲县亿森制动器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创实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五莲县翔荣汽车部件厂、被告朱焕荣、被告孙启英、被告朱倩、被告扈洪亮、被告许传利、被告孙保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日照迪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亿森制动器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日银高科高抵字第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如被告日照迪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的时间履行第一项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有权对拖欠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至2016年1月7日的利息在最高余额229.7万元限额内以及2016年1月8日后的利息就合同约定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五莲县亿森制动器有限公司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日照迪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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