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环罚字〔2017〕1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阳县和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114号 当事人:平阳县和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706901078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2 |
决定机关 | 县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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