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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库税罚〔2018〕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2017年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于2017年2月24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列入非正常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证据见“金三”系统该户申报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6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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