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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007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02民初14272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3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婺州举岩茶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46299993.53元、支付利息2659825.15元(已计至2017年9月28日,此后利息另行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浙江婺州举岩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实现债权费用1.8万元; 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和潘金土、郑健美对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48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浙江牛头山茶业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8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位于金华市临江西路388号2幢房屋(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420182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4)第104-01085号)折价、变卖或拍卖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在最高限额37009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郑健美抵押担保的位于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公寓1幢2004—2006室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7331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7328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227329号,土地证号分别为:金市国用(2007)第4-11184号、金市国用(2007)第4-11183号、金市国用(2007)第4-11185号)折价、变卖或拍卖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在最高限额71124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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