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007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2322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33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19-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贷款本金35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为3 299 065.82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 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对被告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华市临江西路388号5幢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金市国用(2013)第216-13070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364232号,浙(2017)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062号、浙(2017)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50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贷款本金20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对被告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茶叶(637 000公斤,存放于婺城区临江西路38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对被告采云间(上海)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光复西路2899弄2号909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沪房地普字(2012)第017703号,沪(2017)普字不动产证明第0700417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贷款本金69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对被告潘金土、郑健美提供抵押的位于武义县柳城镇郑迴村后畈房地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武国用(95)第001106号/房权证武字第03000505、03000506、03000507、03000013号,浙(2017)武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93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贷款本金1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潘金土、郑健美对上述第1、2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采云间(上海)茶业有限公司、潘金土、郑健美偿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 2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浙江采云间茶业有限公司、采云间(上海)茶业有限公司、潘金土、郑健美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