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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74****31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4747号
    案号 (2019)川0105执1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玲、王伟、王梓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易从荣归还借款本金3?105?000元及利息(刘玲、王玮应当支付的利息计算标准:以3?10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王梓阳应当支付的利息计算标准:以3?10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并以每月2%为限); 二、被告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梓阳、王伟、刘玲追偿(追偿范围以王梓阳、王伟、刘玲各自在第一项中的债务范围为限); 三、驳回原告易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8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0?685元,由被告王梓阳、王伟、刘玲、四川省三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巨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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