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6〕100002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纳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湖墅南路2号的纳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兴)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决定给予纳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0060550002)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6年8月1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1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黄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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