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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壹飞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139****24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91执5471号
    案号 (2020)川0191执恢4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1-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花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7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7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725%从2017年8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罚息(以借款本金17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3425%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以及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截至2018年1月22日的复利按照5.8725%计算;2018年1月23日起的复利按照年利率7.63425%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若被告成都花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可以与被告成都金色天堂商贸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674号2栋1楼1号(权2034983)、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676号2栋1楼2号(权2034986)、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678号2栋1楼3号(权2034989)商业用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2036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成都花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可以与被告成都壹飞商贸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674号2栋3楼20号(权2035340)、674号2栋3楼21号(权2035341)、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674号2栋3楼22号(权2035342)、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674号2栋3楼23号(权2035343)、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674号2栋3楼24号(权2035344)、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674号2栋3楼25号(权2035345)、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观岭大道674号2栋3楼26号(权2035347)商业用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725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南充琪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江龙对被告成都花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43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其实际清偿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成都花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4815元,由被告成都花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色天堂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壹飞商贸有限公司、南充琪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江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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