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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市盛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炳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454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民初字第951号
    案号 (2017)豫0204执7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2
    发布日期 2017-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21249091.62元及利息15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止,按150万元计算)。被告保证将上述所欠工程款及利息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如被告不能按期还款,按所欠工程款金额承担违约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息为1分计算。 三、被告在欠款还清之前,提供43套商铺做还款保证(详见2015年11月27日双方确认的商铺明细表)。 四、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生效后,原告应积极配合被告办理涉诉工程验收事宜。 五、其它事宜按双方所签定的调解意见书规定的内容办理(2015年11月22日签定)。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55545.46元,减半收取77772.73元。被告自愿承担50000元,原告自愿承担27772.73元。反诉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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