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软件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占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1035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栖商初字第00590号 |
案号 | (2016)苏0113执9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3 |
发布日期 | 2016-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4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 被告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6000元; 三、被告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软件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占勇、黄晓斌对被告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644元,由被告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软件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占勇、黄晓斌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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