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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公(消)行罚决字〔2017〕02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兰溪博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兰溪博爱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兰溪市信用联社(帐号:201000028360299007777)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兰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9
    决定机关 兰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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