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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顺达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374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502民初643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9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19-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雪梅借款本金8,924,148元、利息1,000,000元(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1日起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二、被告张钢、新余市汉通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顺达航运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2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6570元,由被告新余市红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钢、新余市汉通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顺达航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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