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宝联五金储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02194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13民初06198号 |
案号 | (2017)沪0113执43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发布日期 | 2017-09-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宝联五金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安市永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交付钢材2,456.736吨(具体钢材的品名、规格、产地、重量详见本判决中事实查明部分的分项列表中的钢材)。 二、如果被告上海宝联五金储运有限公司不能按期交付主文第一项确定的钢材,则应赔偿原告瑞安市永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能交付部分钢材对应的货物损失(货物损失以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交付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被告上海宝联五金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瑞安市永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钢材对应的合同购买价格乘以不能交付部分钢材的数量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对原告瑞安市永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187元、司法鉴定费38,000元,均由被告上海宝联五金储运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代理法院收费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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