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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伶俐水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韦佳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7567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青民二初字第390号
    案号 (2016)桂0103执7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9
    发布日期 2016-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水泥厂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548000元。2、请求强制被申请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水泥厂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6576435.86元(利息的计算方法:截至2012年9月20日止的利息为5447873.86元,此后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554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为1128562元)。3、请求强制被申请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水泥厂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请求强制被申请人广西伶俐水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水泥厂的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强制被申请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水泥厂、广西伶俐水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878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846元。6、请求强制被申请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水泥厂、广西伶俐水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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