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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石)食药监妆罚〔2017〕100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近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在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苹果园店购买了露兰姬娜35g牛奶白滑滋养面膜,该面膜包装上没有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2017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举报信中的产品照片和销售小票是该单位经营开具的,检查时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被举报产品露兰姬娜牛奶白滑滋养面膜(有效期至2020年01月05日,生产批号:YOUXI0105,净含量:35g/片,生产单位: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7片,该产品外包装印有“牛奶白滑滋养面膜,营养肌肤滋润美白”字样,未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经进一步调查,上述化妆品是该单位销售的一款具有美白功效的面膜,并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该单位在2017年06月01日从北京正和依依卫生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24片,销售了17片,还剩7片,销售价为3.60元每片,共获利61.2元,剩余产品该单位已向供货商退货。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6月01月05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第10号文《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要求,美白类产品纳入祛斑类产品管理,且在2015年6月30日起,未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不准生产,该产品未取得祛斑类产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8
    决定机关 石景山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