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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市监罚处〔2020〕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的量罚标准,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同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罐装山核桃仁74罐。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