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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汕头市南方水煤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0078****552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07民初1664号
    案号 (2020)粤0507执15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汕头市南方水煤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汕头市松泰燃料有限公司返还8800325.48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汕头市南方水煤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汕头市松泰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02元,由被告汕头市南方水煤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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