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中意化纤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2****050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2790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7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玉泉、张凤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948885.78元,并支付利息82731.01元、罚息(截至2021年2月22日为23914.78元,自2021年2月23日起以本金948885.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82731.01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11.685%计算8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玉泉、张凤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2500元。(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552366)三、被告苏州市中意化纤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玉泉的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若被告张玉泉、张凤美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包括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被告苏州市中意化纤有限公司抵押的FDY纺丝线1条(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E5-5-2018-0022)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合同》(合同编号:HT2613201801507380B0)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玉泉、张凤美继续清偿。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73元,由被告张玉泉、张凤美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汇入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2840040740484716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9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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