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63****39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海仲字第378号 |
案号 | (2020)琼96执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延长案涉《借款协议书》的借款期限,并确认被申请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8日偿还本金1000万元,利息已按期足额支付至2018年6月20日(已支付利息115607833.33元)。故被申请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本金为1.9亿元,展期借款本金金额1.9亿元,展期至2020年8月20日。(二)《借款协议书》展期后,申请人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约定展期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4.9%。(三)被申请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三期向申请人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在《借款协议书》展期期限内,按季度向申请人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被申请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的本金为1.9亿元,利息为18193972.22元,两项金额总计为208193972.22元。如遇被申请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前偿还本金的,利息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具体还款金额及期限如下:第一期: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000万元;期间支付二笔利息,即:2018年9月20日前,支付利息2379222.22元;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利息2353361.11元;第二期: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2000万;期间支付四笔利息,即: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利息2109722.22元;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利息2128777.78元;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利息2128777.78元;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利息2105638.89元;第三期:2020年8月20日前,偿还本金1.5亿元;期间支付三笔利息,即:2020年3月20日前,支付利息1885138.89元;2020年6月20日前,支付利息1878333.33元;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利息1225000.00元。(五)若被申请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应付而未付总金额的10%向申请人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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