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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特信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玉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3982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581号
    案号 (2016)粤0705执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5
    发布日期 2016-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静嫦应予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至2013年7月18日的利息72000元予原告梁锡坚,并以300000元伟本金从2013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予原告。二、被告江门市特信涂料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陈静嫦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静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江门市特信涂料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4125.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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