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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市监处字〔20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中密度纤维板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又因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综合裁量,适用一般情形,符合《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第二章第八条关于“处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1220×2440×6(mm)中密度纤维板产品1997张。2、罚款464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9
    决定机关 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