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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婺公(消)行罚决字〔2017〕05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光合盛世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分店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回溪街300号5-1幢301室的浙江光合盛世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分店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自动报警主机上存在多个故障点未进行维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光合盛世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分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帐号:120801********0025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 2017年12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7
    决定机关 婺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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