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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水)行罚决字[2017]123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前台工作人员于2017年4月20日、6月6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以200元和5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6日责令你酒店改正。2017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水上派出所民警再次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285号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在2017年6月19日1时许不按规定登记酒店8509号房间的住宿客人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罚款一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7
    决定机关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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