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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卫公罚〔2017〕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17〕18号 被处罚人: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本机关经依法查明,自2017年2月17日起,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张某某、曾某某、钟某某3人在宁波南苑商务旅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店上岗服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0
    决定机关 区计卫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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