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茂城管罚字〔2021〕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9月11日,市住建局向我局移交了《关于移交君临丽景项目一期现场搅拌砂浆违规线索的函》,发现由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施工的位于茂名市田头小区TT-01的君临丽景项目一期工程,存在多次违规现场搅拌砂浆行为,拒不整改。我局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调查。经查,该工程项目位于茂名市田头小区TT-01地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一期建设规模是129486.04平方米,施工合同价款为38433.76万元,施工单位是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是广东安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工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在建设施工期间,茂名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经巡查分别在2020年6月22日、9月4日向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并对君临丽景项目原现场负责人李水建做了询问笔录,李水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君临丽景项目现项目负责人董小路对违法事实亦进行了供认。 |
行政处罚内容 | 茂城管罚字〔202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对君临丽景项目一期工程涉嫌违规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负责承建的位于茂名市田头小区TT-01地块的君临丽景工程项目一期,建设规模是129486.04平方米,施工合同价款为38433.76万元。该项目在建设施工期间,市住建局经巡查发现存在多次使用现场搅拌砂浆行为,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市住建局移交现场搅拌砂浆违规线索、协助调查通知书、询问笔录、监理提交书面证据、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茂城管罚告〔2021〕009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砂浆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使用砂浆数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项目砌筑面积或者抹灰作业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贰拾陆元整(38.088吨×300元/吨=11426元)。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详见《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8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年9月2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4 |
决定机关 | 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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