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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柳)应急罚〔2021〕支-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8日到柳州市满地宝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柳州市满地宝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采购“彩菊”类烟花爆竹(300件,金额9万元)时,未与浏阳市万鑫出口花炮厂签订《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决定对柳州市满地宝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7
    决定机关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罗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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