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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同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576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06民初547号
    案号 (2016)鄂0106执2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5
    发布日期 2016-12-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监利容城天骄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其中: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7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9月30日前支付余款。 二、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监利容城天骄物业有限公司确定本案所涉借款2500万元的利息为按月1%计算,从放款之日起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另外被告监利容城天骄物业有限公司承担按月2%的违约金,从放款之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和违约金支付完毕后,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按日5‰的违约金。 三、利息和违约金支付完毕后视为中介合同履行完毕,中介费不再收取。 四、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监利容城天骄物业有限公司确定已经支付利息850万元。 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减去已经支付的利息,未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六、被告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容成百货有限公司、熊同启、熊剑、刘念、熊同心、李老三,以及监利县民心食品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协议约定的被告监利容城天骄物业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减半83400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普提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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