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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同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576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荆仲字第1号
    案号 (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荆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8
    发布日期 2016-04-19
    已履行 已强制扣划40万元人民币
    未履行 余240余万元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对账确认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8日签订的容城天骄第一期(1-6#楼)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为8380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同意上述价款中包含税款,至双方对账时(2015年4月1日)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还下欠申请人建筑施工工程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592959元。二、容城天骄第一期(1-6#楼)项目工程尚未缴纳开票的2680万元工程款应缴税款合计为人民币90.0480万元,该税款已从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前申请人的工程款中扣除,不包含在本协议第一条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下欠申请人工程款中,该下欠税款由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公司负责缴纳,或者由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给申请人,由申请人代为缴纳,并将缴纳同等数额的税票交给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有关容城天骄第二期(8-11#楼)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各项税费问题由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缴纳,与申请人无关。三、上述本协议第一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所确认的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下欠申请人容城天骄第一期(1-6#楼)项目工程工程欠款及利息,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调解,三方同意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至2015年4月1日)只按总欠下申请人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00万元打包计算,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并保证该下欠工程款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两次向申请人还清(其中:2015年4月30日掐灭偿还人民币100万元工程欠款,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下余100万元工程欠款。)四、如被申请人能够按照上述本协议第三条履行即:1、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工程欠款。被申请人履行后,申请人即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仲裁保全手续;2、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下余100万元工程欠款。被申请人履行后,申请人即配合被申请人代为办理容城天骄工程项目《外出施工证明》。同时申请人放弃对被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五、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内容金额按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则被申请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下欠申请人的工程款本金金额(即至双方对账时2015年4月1日)被申请人还尚欠申请人建筑施工工程款本机合计人民币230万元履行还款义务。且被申请人熊同启为被申请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也无履行本协议第四条中约定的配合义务。六.本案仲裁费29268元,仲裁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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