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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2〕(南)桂综执市监罚罚字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3
    决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