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22〕(南)桂综执市监罚罚字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8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3 |
决定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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