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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消)行罚决字〔2021〕180005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天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该单位属于高层建筑,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杭州天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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