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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优爵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268****0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民初250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2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1-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优爵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闲家酒店赔偿损失211887.7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闲家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40元,鉴定费55000元,由原告闲家酒店11负担12088元(其中诉讼费1088元),被告南京优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8352元(其中诉讼费4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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