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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消)行罚决字〔2021〕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嘉善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3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6
    决定机关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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