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良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3790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589号 |
案号 | (2016)苏0508执16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日期 | 2017-07-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9899971.93元、利息483099.40元、罚息284045.95元、复利15016.54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授信额度合同》以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90374元。 三、被告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良钢、李玉洁分别对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包括诉讼费用),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A01幢70(债权数额49万元)、71(债权数额49万元)、72(债权数额49万元)、505和506(债权数额148万元)、常熟市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C09幢08(债权数额35万元)、11(债权数额35元)、12(债权数额35万元)、15(债权数额40万元)、16(债权数额40万元)、17(债权数额35万元)、18(债权数额35万元)、19(债权数额40万元)、21(债权数额87万元)、23(债权数额41万元)、27(债权数额40万元)、29(债权数额42万元)、31(债权数额35万元)、204(债权数额34万元)、205(债权数额34万元)、206(债权数额34万元)、207(债权数额34万元)、208(债权数额34万元)、212(债权数额35万元)、306(债权数额31万元)、307(债权数额31万元)、308(债权数额31万元)、309(债权数额32万元)、310(债权数额31万元)、311(债权数额33万元)、常熟市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A02幢124(债权数额78万元)、125(债权数额78万元)、126(债权数额78万元)、127(债权数额78万元)、128(债权数额113万元)、129(债权数额41万元)、130(债权数额39万元)、132(债权数额78万元)、133(债权数额66万元)、134(债权数额65万元)的房产经过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其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2635元,由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由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