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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市久隆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367****791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13107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4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19-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昆山市久隆燃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三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8394元,并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8394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元由被告昆山市久隆燃气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昆山市久隆燃气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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