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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2196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302民初2527号
    案号 (2018)辽1302执1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9
    发布日期 2018-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新航水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60,000元。 二、被告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山新航水泥机械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9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山新航水泥机械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6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被告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山新航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卷扬机两台、工具箱一个。 以上一、二、三、四款被告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唐山新航水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2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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