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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2196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302民初4611号
    案号 (2018)辽1302执1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18-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山川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货款148,203.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32元,被告负担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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