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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港市春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80079****418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281民初2398号
    案号 (2020)桂1281执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港市春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胜春连带支付原告梁建伍货款253004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梁建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94元,减半收取2547元,由被告贵港市春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胜春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履行完毕。义务人逾期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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