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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55****82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95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2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吴秀春、曹洪彬于2013年5月2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吴秀春、曹洪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尚欠借款本金526432.06元,利息11759.02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3日);三、被告吴秀春、曹洪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时间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的被告吴秀春、曹洪彬追偿;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82元,保全3211元,由被告吴秀春、曹洪彬、沈阳嘉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秀春、曹洪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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