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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臣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1147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341号
    案号 (2015)松执字第046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1
    发布日期 2015-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骏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二、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骏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人民币298,666.67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22日起算至2013年12月21日止,按照年利率22.4%计算);^~^三、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骏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22日起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七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上海伟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通渠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清量建材有限公司、李臣明、吴根花对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伟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通渠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清量建材有限公司、李臣明、吴根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五、如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时,原告上海骏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陆莉丽、王国清、陆翰奇协商,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周浦镇年家浜路425弄16号602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位在《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人民币5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人民币52,255元,由被告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伟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通渠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清量建材有限公司、李臣明、吴根花、陆莉丽、王国清、陆翰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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