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7875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21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721执15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51214601219】。1、限被告阳西县绿洲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24计付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5.4计付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律师服务费80000元给原告中山市城乡消费合作社;2、被告姚斗赏、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中山市城乡消费合作社有权以位于阳西县方正中学东侧大坎岭A-03B1-3号地(土地证号:西府国用[2016]第635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所得价款享有有限受偿的权利;4、驳回原告中山市城乡消费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40元,由原告中山市城乡消费合作社负担34856元,被告阳西县绿洲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斗赏、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1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阳西县绿洲银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斗赏、阳西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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