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鸿林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EQ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执5383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恢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第三人民法院樟木头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4-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31205617656】。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虽然谭小峰、李爱清与案外人谭志红等三方于2018 年3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承担经营风 险,但李爱清与谭小峰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个人投资 协议》中约定,李爱清在双方的合作中不承担经营风险,且每 月固定收取分红。因此,谭小峰与李爱清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应当按照后签订的《个人投资协议》为准,从《个人投资协议》 的内容来看,谭小峰与李爱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合伙投资 的特征,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名为合 伙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李爱清支付谭小峰的投资款100000 元属于借款及保底收益每月3000元实为借款利息即月利率3。 其次,从《合作协议书》、《个人投资协议》、《借条》、《还款计 划承诺书》签订的日期来看,《合作协议书》、《个人投资协议》 形成在前,《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形成在后。谭小峰未 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李爱清归还《个人投资协议》所涉款项, 其向李爱清出具案涉《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李爱清在 本案中对《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予以确认,应视为《借 条》、《还款计划承诺书》系双方对前述《个人投资协议》的结 算,《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对谭小峰有法律约束力。谭 小峰以李爱清未实际支付借款为由主张案涉《借条》并未生效, 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再者,谭小峰二审提交的《收 据》不能推翻前述认定,本院依法对《收据》不予采纳。最后, 谭小峰已支付李爱清的分红款(无论是谭小峰主张的21490 元还是李爱清主张的20490元)均未超出《个人投资协议》及 法律规定的谭小峰应当在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 日期间支付的借款利息,故该部分款项不应当在本案借款本金 中予以扣除。综上,原审法院判令谭小峰应向李爱清归还借款 本金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谭小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谭小峰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