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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莆田市京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361****3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3民初2993号、(2021)闽03民终319号
    案号 (2021)闽0303执17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省莆田市京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福建省莆田市健康树食品有限公司1627290.1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省莆田市健康树食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74元,由福建省莆田市健康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228元、福建省莆田市京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19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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