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枣强县通泽皮草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12105****1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1民初1230号 |
案号 | (2021)冀1121执3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强县通泽皮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734845.5元(利息计至2019年6月28日,以后按约定计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枣强县诺顿皮草有限公司、刘金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枣强县诺顿皮草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枣强县通泽皮草有限公司、刘金涛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于长征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79元,由被告枣强县通泽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诺顿皮草有限公司、刘金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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