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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枣强县通泽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2105****1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1民初1235号
    案号 (2021)冀1121执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枣强县通泽皮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083476.25元,共计4083476.25元(利息截止2019年6月28日,之后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金涛、枣强县诺顿皮草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枣强县诺顿皮草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枣强县通泽皮草有限公司、刘金涛追偿。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于长征、闫立锴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68元,由被告枣强县通泽皮草有限公司、刘金涛负担,枣强县诺顿皮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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