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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2119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3民初7297号
    案号 (2016)沪0113执06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6
    发布日期 2016-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陆开明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二、原告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陆开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059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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